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70********,汉族,本科文化,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副经理,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街**号**幢**室。被告人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9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荆某某酒后驾驶苏A9****号牌的小型轿车,从本市建邺区爱达路行驶至爱达花园小区内时,被群众发现酒驾并报警。经检测,荆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6.1mg/100ml。
被告人荆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葛蔚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街**号**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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