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门峡市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3日22时许,被告人荆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街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荆某某酒后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8.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荆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曹书明
附:
1.被告人荆某某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渑池县**镇**村8组**号。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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