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46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蒲城县**镇**村**组村民。2016年7月13日因无证驾驶,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金1500元。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宽制度告知书,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荆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汽车,沿本县陈庄镇三蒲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被蒲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荆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58.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董存书
2021年1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荆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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