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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荆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671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村**号,住址**,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13年4月25日,因吸毒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19年10月23日3时许,被告人荆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济宁市**区**路**路交叉口时,在路边睡着。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李营派出所民警发现后报至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值班民警接报后到达现场处理,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311mg/ml,后由医护人员抽血取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75.7mg/ml。

被告人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行驶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4.办案干警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月森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64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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