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98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3年12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度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6年2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度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荆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轻型货车自平度市旧店镇后涧村行驶至**路**村时,与顺行在前杨某某驾驶的鲁******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2016年10月31日,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荆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1月4日,经对荆某某案发时提取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211mg/100ml。
案发后荆某某更换电话号码,公安机关多次通过电话、到其住处查找均未果,后公安机关查找到荆某某新的电话号码,并通过电话对其传唤,2019年10月14日荆某某到案后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萍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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