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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荆某某危险驾驶罪)_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洛南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荆某某饮酒后驾驶陕H****6黑色大众牌小轿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村**组路段时,碰撞行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轻伤二级)。经洛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荆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醇浓度为309.64mg/100ml。

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荆某某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其2019年6月17日醉酒驾驶机动车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洛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路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表、现场勘查照片;6.鉴定意见: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陕西商洛精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荆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篱

检察官助理:黄肖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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