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荆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院**号楼**门**号,住西安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室,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5月20日、6月1日、6月9日中午,被告人荆某某先后四次在西安市新城区新兴骏景园2期9号楼503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毛发检测、毒品鉴定意见。
5、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
检察官助理:张英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荆某某现被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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