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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荆某某寻衅滋事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34号

被告人荆某某,曾用名荆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83********,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住郑州市二七区****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7日21时许,在郑州市二七区亚星盛世小区,被告人荆某某、荆某乙(已判决)因错车问题与被害人张某某、孟某某、李某某发生纠纷,后荆某某、荆某乙纠集他人对其三人实施殴打,致张某某、孟某某、李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孟某某、李某某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被告人荆某乙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张某某、孟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坤

20201210

附:

    1.被告人荆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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