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0********,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费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荆某某系“**” 外卖平台派送员。2019年9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荆某某因订单派送问题在微信工作群内与同事马某某发生争吵,双方约至临沂市兰山区**街道**社区**区**号楼**单元**室的“**” 外卖平台站点理论。被告人荆某某在站点与马某某碰面后,继续与马某某、陪同的冯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及推搡,并持水果刀将冯某某刺伤,致冯某某腹部穿透创、肝破裂(剖腹手术治疗)。经鉴定,冯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证人阚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蓓蓓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荆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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