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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0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荆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9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城**号院**号楼**号(户籍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办事处**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经补查,于2020年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0时许,被告人荆某甲在本市二七区大学南路****广场与郑某甲等人因琐事发生厮打,后荆某甲将被害人郑某甲打伤。经鉴定,郑某甲左侧尺骨和左侧肋骨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现双方未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荆某甲供述;2、被害人郑某甲陈述;3、证人郑某乙、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荆某乙、荆某丙等人证言;4、户籍信息、受案经过、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等书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年三月四日

附:

1、被告人荆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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