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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荆某某诈骗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386号 

被告人荆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荆某某在“武陟县**商务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使用女性身份和淘宝客服的QQ号码,虚构加盟“武陟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淘宝店铺赚钱等事实,以收取加盟费、店铺推广费等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石某某1880元、夏某某1880元,共计人民币3760元

被告人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伙同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荆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荆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平

                      王  斌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荆某某监视居住住所地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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