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778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营西村永安街**号。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荆某某于2020年7月底的一天,在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村,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宋某某、泮某某毒品一包,重约0.4克。
被告人荆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君
检察官助理:刘洋洋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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