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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荆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西安市未央区**巷**号,系**公司**。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陕西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陕西机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荆某某系**公司场场区管理部出租车服务管理科维序员,自2016年以来,在日常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以下二种方式收取出租车司机好处费并安排相应出租车插队拉客:一是在咸阳机场T2、T3航站楼旅客出租车乘车处,荆某某与其熟识出租车司机商议,荆某某违规为其开具近程单,当司机返回机场时,可依据该近程单免去蓄车场排队等候,直接进入航站楼插队载客。荆某某每违规开具一张近程单,司机通过微信向其支付三十元好处费。二是在咸阳机场航站楼出租车入口处,出租车司机向荆某某出示已作废甚至伪造的近程单,从而违规进入航站楼插队载客,出租车司机通过此方法每通行一次,通过微信向荆某某支付三十元好处费。2016年至今,荆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使用其两个微信号收取十六名出租车司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微信交易记录、劳动合同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杨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出租车司机插队载客,索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0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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