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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荆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荆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日、6月2日退回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补充侦查,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于同年5月2日、7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荆某甲未经被害人荆某乙同意,进入位于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的荆某乙家中,伙同妻子裴某某(另案处理)对被害人荆某乙及其母亲曹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荆某乙、曹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荆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荆某乙、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然

检察官助理秦辉余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荆某甲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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