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荆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68********,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乡**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荆某甲至厦门市集美区月台路105号围墙边,盗走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三轮车坐垫下的黑色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0元、户口本及三张银行卡。
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荆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荆某甲的带领下找回荆某甲藏匿在杂物间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廖某某。被告人荆某甲取得被害人廖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币20000元等物证;
2.证人荆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荆某甲的辨认笔录;
6.监控光盘1张;
7.公安机关出具和提取的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甲归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荆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荆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颖
检察官助理:林楸璇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荆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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