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荆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村支委委员及报账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办**村**组。经武陟县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4月1日对荆某甲涉嫌违纪违法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陟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7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荆某甲与原党支部书记迭某某、原村委主任荆某乙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宜业路、格力电器等项目占地及附属物赔偿过程中,采取伪造赔偿协议、领款单等方法,套取**村占地及附属物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5.1万元,荆某甲将其中15.31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荆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荆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荆某甲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廷磊
陈 颖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荆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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