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界首市**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路**巷**号**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界首市**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股东,河南省沈丘县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法姬娜**区**栋**室,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乡**庄**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孙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段某某近亲属李亚丽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曹某某、孙某某共同出资设立界首市**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建筑机械、起重设备租赁、安装等,曹某某系法定代表人,二人共同负责公司经营。2018年,**公司承揽**项目塔吊设备建设。被害人段某某系伟辉公司职工,负责安装、拆除塔吊。2019年10月26日上午7时许,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段某某在**项目三期工地37#楼塔吊安装作业中,因钢丝绳断裂,从塔吊平台上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在段某某作业中,**公司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2019年11月3日,**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60万元,近亲属表示对曹某某、孙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孙某某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进行生产,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文莉
检察官助理:赵苗苗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界首市**路**巷**号**户,联系电话1825686****;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界首市**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8096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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