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荘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街**巷**号。2003年7月20日因盗窃被处治安拘留十日。2019年4月23日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荘某某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15时许,被告人荘某某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号**小区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楼梯口的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价格无法认定)。

2019年3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荘某某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号**小区内西侧通道,盗窃被害人甘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价格无法认定)。

2019年6月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荘某某到广州市天河区**巷**号楼下,盗窃被害人詹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价格无法认定)。

2019年7月19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荘某某到广州市天河区**路**地铁站**出口处,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价格无法认定)。

2019年7月2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荘某某到广州市天河区**大街**巷**号门口对出路段,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价格无法认定)。

2019年8月6日10时许,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燕塘地铁站将被告人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甘某某、詹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 鉴定文书;

6. 现场监控录像、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琳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4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