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荣学亮(曾用名荣腊约),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0********,景颇族,文盲,户籍所在盈江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身患****,于2020年8月2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荣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8********,景颇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荣世忠(外号黑腊鲁),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2********,景颇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路**号,住盈江县**镇**街**号。荣世忠因犯诈骗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荣志明,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6********,景颇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荣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4********,景颇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学亮、荣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荣世忠、荣志明、荣某乙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17日、11月26日已告知五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五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荣学亮、荣某甲、荣志明辩护律师的意见,及被告人荣某乙值班律师的意见。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29日、2020年12月27日至2021年1月10日);两次退回盈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2020年10月28日第二次退回)。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荣学亮、荣某甲在担任盈江县**镇**村委**组组长及副组长期间,与被告人荣世忠相勾结,于2012年2月12日将**村民小组位于***山的6046亩集体林的林木出售给韩某某等人。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荣学亮、荣世忠、荣某甲未经**村民小组集体同意,将**小组位于***山的4173.2亩集体林的林地使用权转让给黄某某等人。在收取了韩某某及黄某某支付的林地林木款后,被告人荣世忠、荣学亮、荣某某未将资金上交**镇经济管理站,也未计入**村民小组集体账目,私自对收取的321.5万元人民币进行侵占与分配,按每户13000元的标准分给**小组17户村民,剩余大部分被荣世忠、荣学亮、荣某甲、荣志明、荣某乙瓜分,其中荣世忠侵占169万余元、荣学亮侵占64万元、荣某甲侵占10.5万元、荣志明侵占12万元、荣某乙侵占8.5万元。
归案后,被告人荣某甲、荣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荣某甲、荣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世忠、荣学亮、荣某甲、荣志明、荣某乙共同利用荣学亮、荣某甲担任村社干部的职务便利,侵占**村民小组数额巨大的集体资金,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荣某甲、荣志明、荣某乙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荣某甲、荣某乙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荣某甲、荣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荣世忠的前罪未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对荣世忠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荣世忠、荣某甲、荣志明、荣某乙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荣学亮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98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碟十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卷宗材料内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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