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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荣某放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504号

被告人荣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2199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放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荣某因为家庭纠纷与其丈夫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其用打火机点燃家中窗帘,致卧室内窗帘和其他部分物品被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放火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荣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坤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荣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散页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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