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7********,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17日经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执行。2019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盘锡助,广东领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68********,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8年4月18日被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方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37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方某甲的刑罚。期间,方某甲分别于2010年12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2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9月减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1月减刑六个月,于2016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郭金,湖南湘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方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因该案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本院自2019年5月3日起、2019年7月13日起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方某甲、荣某某受“阿凯”、“光头”的雇请为其承运货物,方某甲、荣某某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参与运输假烟。运输假烟的流程为:“光头”把假烟运输至广东潮阳汽车客运站后,将假烟搬上荣某某驾驶的川******(岳池—潮阳)客车的行李箱,并告知荣某某接货人方某甲的联系方式。荣某某将假烟运输至四川省岳池县**庙**附近时,电话联系方某甲去收费站接货,方某甲或方某丙(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在四川省红庙收费站接货后,将假烟运至“阿凯”指定的地点。期间,荣某某、方某甲帮助“阿凯”、“光头”运输假烟10余次,方某丙受方某甲的安排运输假烟3次,荣某某非法获利现金人民币4600元,方某甲非法获利现金人民币8500元,方某丙非法获利现金人民币1500元。
2018年10月23日,“光头”找到荣某某要其运输22件假烟至四川岳池县,告知其快到四川省岳池县红庙收费站时打方某甲的电话,并支付了运费现金人民币1100元。同年10月27日,荣某某驾驶川******大巴车装载假烟22件从广东潮阳汽车客运站出发,行驶至二广高速蓝山县南风坳收费站时被蓝山县公安局与蓝山县烟草专卖局当场截获,依法扣押车内假烟22件,其中玉溪(软)249条、芙蓉王(硬)1条、利群(新版)264条、黄鹤楼(硬金砂)250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86条、云烟(紫)150条。经鉴定,上述烟草专卖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价值为168080元。
被告人荣某某、方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荣某某在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证明,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勘验、辨认等笔录;4.证人方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荣某某、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方某甲明知是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等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便利条件,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方某甲系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经检委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兴华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蓝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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