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汉族,初中文化,无,出生地安徽省蒙城县,住福建省明溪县**乡**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荣某某驾驶闽**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明溪县**号门前路段由北向南方向倒车时,刮碰到由北向南方向行走的被害人黄某某,致其被车子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荣某某下车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荣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36000元并获得了谅解。明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10月22日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认定被告人荣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荣某某被明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明溪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谅解书等;2.证人谌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照片、现场图、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倒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雄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号房,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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