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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荣某某交通肇事案)_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荣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淄博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北岭村卫生清洁员,户籍所在地淄博高新区**街道**村**号,现住淄博高新区**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2011年6月2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荣某某用自制铁钩盗窃淄博**科技有限公司在淄博高新区**路**路桥附近的非机动车道上的七个价值2135元的雨水检查井盖,并将上述七个雨水检查井盖售卖给废旧品回收站,获利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鉴于荣某某有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长琳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淄博高新区**街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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