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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荣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06号 

被告人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逮捕。

辩护人:冷明华,广东荣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荣某某以非法经营牟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 ”、“iphone”手机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以深圳市**街道**村**号**楼**房等地为经营点,购进二手废旧苹果手机及假冒的苹果手机屏幕、后盖、中框、摄像头等手机配件,利用自备的螺丝刀、夹子等简易加工工具,采取拆分组装等加工方法,非法生产假冒的苹果手机,并将这些假冒的苹果手机,通过**网上的“**通讯”店铺等对外销售牟利。 2020年1月1日,民警在上述**村**号**楼**房现场缴获疑似假冒苹果X手机80部、苹果X旧手机2部、苹果X手机前屏9个、苹果X手机后盖10个、手机中框31个、苹果X手机摄像头16个,同时缴获加工工具螺丝刀五把、夹子二把、作案使用的苹果XS  MAX手机一部。

经鉴定,以上扣押的80部疑似假冒苹果X手机中,有77部为侵犯苹果手机注册商标权利的假冒手机,扣押的手机屏幕、后盖等配件均为侵犯苹果手机注册商标权利的假冒手机配件。经价格部门鉴定:以上77部侵犯苹果手机注册商标权利的假冒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455026元。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核算,以上77部侵犯苹果手机注册商标权利的假冒手机价值人民币161560元。

另,经核查,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荣某某通过其在**网上开的“**通讯”网店,销售假冒的苹果X型手机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1515.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苹果X手机80部、苹果X旧手机2部、苹果X手机前屏9个、苹果X手机后盖10个、手机中框31个、苹果X手机摄像头16个,同时缴获加工工具螺丝刀五把、夹子二把、作案使用的苹果XS  MAX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物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手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刷单总表,身份信息证明,刷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微信号、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田某某、陆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

检察官助理:丘意梅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荣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假冒苹果X手机80部、苹果X旧手机2部、苹果X手机前屏9个、苹果X手机后盖10个、手机中框31个、苹果X手机摄像头16个,同时缴获加工工具螺丝刀五把、夹子二把、作案使用的苹果XS  MAX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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