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二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荣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56********,汉族,大学文化,济南市市中区**常委会**书记、**主任,住本市市中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济南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荣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4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荣某某利用其原担任**政府副区长、市中区**常委会**书记、**主任等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个体建筑商杨某某(男,35岁,个体建筑商,另案处理)的请托,先后向**委、**甲街道办事处、**乙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打招呼,通过上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杨某某在承揽既有**节能改造、**城市建设、**小区整治等工程项目中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期间,通过帮助承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收受杨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5.7万元;通过帮助承揽的**城市和**小区整治工程,按合同金额(工程预算)的5%,分18次收受杨某某给予的好处费496.5万元。共计收受杨某某给予的好处费54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人证言(朱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荣某某供述)等。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荣某某接电话通知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交定期存单共计508.01468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作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宁
2019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荣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荣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一览表;
3.证据和案件材料51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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