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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7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群众,船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4日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盗窃,于2020年7月3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2月10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荣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威海市文登区香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文山路交叉路口处,二轮摩托车前端与鲁******号小型轿车前端相碰撞。经检验,在送检的荣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7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荣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被告人荣某某潜逃藏匿。

2020年6月13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荣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福路银河家家悦门口,被群众举报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荣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0.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周**、乔**、董**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荣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山东天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民警出警现场录像、荣某某到医院提取血样录像、2018年7月19日威海市文登区中信岗事故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晏平

2021年1月6日

附注:

1、被告人荣某某现被羁押于威海市荣成看守所;

2、被告人荣某某案侦查卷宗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证据光盘2张、单页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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