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荣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街**号,务工。2019年12月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岳池县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85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岳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荣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月,罚款1850元的行政处罚后,一直未参加考试取回驾驶证。2020年11月7日再次饮酒后驾驶川X5****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飞龙镇沿岳武路往岳池县方向行驶,当日18时许,该车行驶至岳池县**镇**村**组董某某门路段时,与胡某某驾驶的川XD****小型轿车从岳池县乔家镇往武胜县方向行驶行至该处调头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拨打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荣某某、胡某某分别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胡某某的酒精含量为0mg/l00mL,荣某某拒绝测试,民警将其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后,荣某某愿意配合进行酒精呼气式测试,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派出所进行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43.5mg/l00mL。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荣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79mg/l00mL。经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荣某某、胡某某分别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在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再次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荣某某明知他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小平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50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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