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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荣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9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街道**号,住址同上,工作单位:无,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临清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荣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17时4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温泉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市医院东院区北门处时与沿温泉路自西向东行驶并左转的临清市**街**段某某驾驶的鲁******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荣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临清市人民医院对荣某某进行抽血送检,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荣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8mg/100ml。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认定,被告人荣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20年4月1日被告人荣某某经临清市交警大队事故科电话传唤到案接受处理,被告人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视频来源说明、酒精呼气式测试结果、户籍电子档案、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鉴定意见: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视听资料:抽血视频录像;5、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芦海武

检察官助理:盛晓盟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临清市**街道**号,联系电话1346576****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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