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荣某甲,曾用名荣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大学文化,农民,现住澧县**街道**路**小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晚,被告人荣某甲在其位于澧县**小区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徐某(均已行政处罚)、“羊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
归案后,被告人荣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揭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甲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欠鹏
2019年12月26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卷宗一册;
3.起诉书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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