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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荣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小区**幢**单元**号,捕前住址:安宁市**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云南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温泉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荣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凌晨1时,容留徐某某、朱某某二人在其车牌号为云******的雪佛兰牌轿车上吸食毒品“小马”,2016年12月16日10时30分徐某某、朱某某在安宁市**屯小区门口路边被查获,经对徐某某、朱某某的尿样检测,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2019年12月16日徐某某、朱某某被行政拘留三日。

2.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荣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魏某某、徐某某在安宁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号荣某某的家中吸食毒品,3月29日魏某某在安宁市**街道**路**家园小区门口被查获,经对巍某某毛发进行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2020年4月18日魏某某被行政拘留十日。

3.2020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荣某某容留郭某某、魏某某在安宁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号荣某某的家中吸食毒品。2020年5月25日郭某某在安宁市金方街道朝阳路**小区**栋**单元**号被查获,经对郭某某的尿样进行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2020年5月26日郭某某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尿液检测情况;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容留魏某某、徐某某、朱某某、郭某某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正力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被告人荣某某现被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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