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4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5月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5月2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某甲于2020年5月5日中午12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砬子沟村四组,因琐事对被害人某某乙内心不满,随后从叶赫满族镇荣仕范家中拿出一把菜刀将被害人某某乙面部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某某乙面部损伤致面部皮肤创口14.8厘米,且50%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某某乙的陈述;
(三)证人某某丙、郑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四)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鉴定文书、5.情况说明。
(五)鉴定结论: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某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某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剑
2020年05月26日
附: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梨树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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