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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荣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荣某某, 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镇**村)。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查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6月23日7时许,被告人荣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网吧,趁被害人孙某某熟睡之机,盗窃孙某某的VIVO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1,200元)1台,后被其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2. 2019年7月29日3时许,被告人荣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路**网吧,趁被害人李某甲熟睡之机,盗窃李某某的魅族NOTE5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210元)1台,后被其销赃得款人民币20元。

3. 2019年7月29日4时许,被告人荣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网络俱乐部,趁被害人姜某某熟睡之机,盗窃姜某某的VIVO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270元)1台,后被其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现赃物手机已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4. 2019年7月24日8时许,被告人荣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院门前馄饨摊前,以借被害人雷某某手机打电话为由,盗窃雷某某的红米5A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180元)1台,后被其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现赃物手机已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荣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4起,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910元。

经侦查,被告人荣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2. 证人魏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

3. 被害人孙某某、雷某某等的陈述;

4. 被告人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兵

2020年1月6日

附:

1.​ 被告人荣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1.​ 本案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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