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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荣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于2019年9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荣某某至黄陂区人民医院综合楼19楼18病床,窃得病人张某某放于床头的红米牌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50元。

同年1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荣某某至黄陂区人民医院综合楼9楼902病房,窃得病人胡某某放于床头柜的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荣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荣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胡某某22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荣某某身份信息、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陈述;3.被告人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现场图、指认笔录、辨认笔录;5.抓获经过;6. 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荣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闫奕铭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872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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