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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荣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荣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2003年3月35日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9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5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顺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顺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8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顺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荣某某同意办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荣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出租屋楼梯间,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车(价值人人民币1698元)偷走,得手后逃离现场。次日,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荣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荣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臻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荣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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