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荣某某同意办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荣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出租屋楼梯间,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车(价值人人民币1698元)偷走,得手后逃离现场。次日,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荣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荣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覃臻
附:
1.被告人荣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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