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荣某某进入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1号楼1单元401室,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李某卧室内台式电脑一台。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4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荣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芮爽
附:
1.被告人荣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三册及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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