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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荣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荣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2017年3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3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原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3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九千元;2019年1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原判未执行的九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一万四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荣某某因无钱治病,便从其上线一个叫“坤”的毒贩处,以30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了4克冰毒,贩卖给其下线吸毒人员王某某、肖某某、吕某某、曾某某等人,以获取非法利益。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7日16时许,吸毒人员曾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荣某某购买300元钱的毒品冰毒,并约好了交易毒品的地点,之后被告人荣某某来到攸县**附近,将一小包冰毒(约0.45克,)交给曾某某,曾某某支付300元现金给被告人荣某某,后双方离开交易现场。

2、2019年11月29日12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荣某某购买200元钱的毒品冰毒,并约好了交易毒品的地点,之后被告人荣某某来到攸县**附近,将一小包毒品冰毒(约0.3克,)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支付200元现金给被告人荣某某,后双方离开交易现场。

3、2019年12月1日12时许,吸毒人员肖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荣某某购买300元钱的毒品冰毒,并约好了交易毒品的地点,之后被告人荣某某来到攸县**附近,将一小包毒品冰毒(每包约0.45克)交给肖某某,肖某某微信支付3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荣某某,后双方离开交易现场。

4、2019年12月2日16时许,吸毒人员吕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荣某某购买300元钱的毒品冰毒,并约好了交易毒品的地点,之后被告人荣某某来到攸县**附近,将二小包冰毒(每包约0.6克,)交给吕某某,吕某某微信支付4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荣某某,后双方离开交易现场。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荣某某被攸县公安局抓获,现场对被告人荣某某租住在攸县**附近的租屋进行检查,在租屋内床头柜发现铁盒内有7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质(疑似毒品,净重2.19克),现场予以扣押。2019年12月11日,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扣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冰毒等物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毒品收据、疑似毒品称重照片、取样登记表、手机通话详单、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贩卖毒品明细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吕某某、肖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违反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荣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荣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的规定,被告人荣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执行十三年,又犯贩卖毒品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至十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赐福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荣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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