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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荣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荣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48********,汉族,文盲,农民,住沛县**镇**村**号。被告人荣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沛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荣某某在明知是罂粟的情况下,仍在沛县**镇**村其家院内地里种植。2020年2月28日被沛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清点,被告人荣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975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5.沛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青松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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