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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荣超开设赌场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665号

被告人荣超, 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暂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城**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号)。被告人荣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5日被苏州市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超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荣超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荣超,听取了被告人荣超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4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荣超伙同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荣超承租的昆山市玉山镇**院小区**、**号、**城小区**别墅地下室,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提供赌博所使用的赌桌、麻将、扑克等赌具,由荣超、付某某(另案处理)、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抽水、记账、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等服务,供高某某、夏某某、许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以麻将牌“斗牛”的方式在上述地点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被告人荣超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租房合同、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高某某、夏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荣超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超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荣超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荣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荣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东山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荣超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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