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7时许,被害人郑某某自驾车牌号粤B26****的黑色奔驰车辆到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停车场**号车位停放后,乘坐飞机前往海南出差。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荣雷将该汽车的后尾箱打开并盗走车内港币约50000元、人民币3000元、卢布2000元、旧版人民币50元以及一枚白金钻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00元)。2019年12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荣雷在深圳市福田区**网鱼网咖被抓获归案。现场查获赃物:2000元卢布、1张百元航空纪念币、1枚白色钻戒、50元旧版人民币1张、现金人民币2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荣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荣雷,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曾冰
附:
1.被告人荣雷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部分涉案款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各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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