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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荣龙故意杀人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荣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住重庆市江北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9日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11月26日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9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荣龙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冯某甲阻止被告人荣龙和其女儿冯某乙谈恋爱,荣龙便怀恨在心。2018年9月9日7时59分许,荣龙驾驶车牌号为川A7****的白色荣威牌轿车,从重庆市渝北区银桦路圣地阳光小区出口处的行车道上冲撞向正在走路的被害人冯某甲、冯某乙及冯某乙的两名小孩,并将冯某甲及一名小孩撞倒。之后,荣龙手持一把铁质弯刀下车对冯某甲及冯某乙二人进行捅刺与砍杀。在冯某甲及过路行人持头盔和木棒还击后,荣龙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冯某甲被人致伤致左上肢、右腹部等,瘢痕累计长达40.5cm,构成轻伤二级;冯某乙被人伤致左上肢,构成轻微伤。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荣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弯刀一把;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

3证人粟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崔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冯某甲、冯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荣龙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

7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8.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龙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荣龙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门 丽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荣龙羁押于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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