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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丹假冒注册商标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四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莫丹,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号**号。曾因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4年1月15日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2月11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莫丹在经营宁波****有限公司期间,低价购进塑料粒子后,向谭某甲(另案处理)购买换包的塑料包装袋,让陈某甲(另案处理)换包成假冒 “昆仑”注册商标的塑料粒子5.5吨,销售给台州****有限公司,销售金额53335元(“人民币”,下同)。

2.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莫丹在经营宁波****有限公司期间,低价购进塑料粒子后,向谭某甲购买换包的塑料包装袋,让陈某甲换包成假冒“CHIMEI” 注册商标的塑料粒子1吨和假冒 “中国石化”注册商标的塑料粒子0.025吨,销售给宁波**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合计18339元。

3.2019年1月,被告人莫丹在经营宁波****有限公司期间,低价购进塑料粒子后,向谭某甲购买换包的塑料包装袋,让周某甲(另案处理)运输,让陈某甲换包成假冒 “DURACON”、“ジユラコン”注册商标的塑料0.5吨,销售给余姚市**械具厂,销售金额为5948元。

2019年5月,被告人莫丹在经营宁波****有限公司期间,低价购进塑料粒子后,向谭某甲购买换包的塑料包装袋,让周某甲(另案处理)运输,让谭某乙(另案处理)换包成假冒 “DURACON”、“ジユラコン”注册商标的塑料0.25吨,销售给余姚市**械具厂,销售金额为3053元。

4.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 ,被告人莫丹在经营宁波****有限公司期间,低价购进塑料粒子后,向谭某甲购买换包的塑料包装袋,让陈某甲换包成假冒 “SK”注册商标的塑料粒子8.5吨,销售给**包装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85687元。

5.2019年2月至6月,被告人莫丹在经营宁波****有限公司期间,低价购进塑料粒子后,向谭某甲购买塑料包装袋,让周某甲运输,让谭某乙换包成假冒 “台塑”注册商标的塑料粒子2吨,销售给余姚**制品厂,销售金额为32981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莫丹被抓获归案。同日,民警在被告人莫丹位于余姚市**街道**村**号平房的仓库进行搜查,搜查到假冒 “KEPITAL”注册商标的塑料粒子200袋,价值约66300余元;假冒 “昆仑”注册商标的塑料粒子 40袋,价值约9400余元;假冒 “Hanwha” “TOTAL”注册商标的塑料粒子38袋,价值约7790元;假冒 “EXXONMODIL”注册商标的塑料粒子58袋,价值约8845元;并搜查到脚踏封口机1台、手提封包机1台及磅秤1台,分别予以扣押。

2019年9月20日,民警在被告人莫丹位于余姚市**街道**村**号的塑料仓库进行搜查,搜查到假冒 “MAKROLON”注册商标的塑料粒子44包,价值约15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塑料包装袋照片等;

2.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商标注册证明、鉴定报告、鉴定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3.证人陈某甲、吴某某、施某某、王某某、周某甲、林某某、毛君君、谭某甲、张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莫丹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丹未经注册商标人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涉案金额307058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丹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丹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素君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莫丹现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补充证据6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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