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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于杨盗窃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莫于杨,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镇**村委会****号。2013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于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莫于杨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0时许,被告人莫于杨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院子内,趁四周无人之机,先后窃得周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红色电动自行车1辆和周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1361.5元的蓝白色蓝贝牌电动自行车1辆。

案发后,涉案蓝贝牌电动自行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盗窃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转账截图、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人口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蒋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莫于杨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莫于杨的辨认笔录;

6.试听资料:通话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于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于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哲平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莫于杨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73524****;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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