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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代林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1〕301号

被告人莫代林,女,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街道**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代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代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佘某乙等人在湖南省**县**路**号经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先后聘用被告人莫代林及彭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谭某某、尹某某、万某某、田某甲、尚某甲等人分别担任**公司财务、副总经理、业务员等。**公司业务员的诈骗模式为通过事先准备的“话术剧本”冒充单身女性和男网友进行聊天交友,通过送红酒、皮带等小礼物的方式骗得对方信任,随后以回礼等名义要求男网友购买指定的口红、香水、泳衣、睡衣等商品作为礼物,事后以无实物发货、寄劣质商品等方式掩盖行骗事实。业务员以个人每月业绩的30%从**公司获得提成,经理以团队每月业绩的5%从**公司获得提成。至2019年12月,**公司共骗取被害人金刚等人的钱款至少达360.30万元(人民币,下同)。

经查,被告人莫代林在2019年3月至10月15日间,担任**公司财务,上述参与期间公司诈骗金额累计至少1598762元,其个人非法获利22118元,在2019年3月至8月间莫代林同时担任**公司业务员,其个人诈骗金额为303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资表、**公司店铺经营所得汇总、统计表、店铺交易明细、病历、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号、转账记录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佘某甲、佘某乙、杨某某、彭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田某乙、尚某甲、王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肖某某、尹某某、万某某、田某甲的证言及证人向某乙、葛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莫代林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网店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代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代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莫代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华锋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莫代林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97431****; 

2.电子卷宗贰册、补充材料肆页、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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