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莫光政,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61991********,汉族,专科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人,住永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盐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盐津县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盐津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光政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2日移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收案后于2019年1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同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底,被告人莫光政通过网络受雇到云南边境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同年9月9日其在一宾馆吞下毒品后,路经畹町、瑞丽、保山、昆明、昭通等地到达昭通境内的盐津县普洱镇,次日18时许到达普洱镇二溪口中国石油加油站欲转车乘坐川QA****的车子前往成都时被侦查机关抓获。后其在侦查机关分五次排出毒品可疑物39粒。经称量及鉴定,净重222.38克,含有海洛因的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包装物等物证;2、调取证据通知单、户口证明等书证;3、李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莫光政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现场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12张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光政明知是毒品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礼娥
2019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盐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12张。
3、涉案物证毒品包装物等暂存于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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