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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兴华贪污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莫兴华,男性,1972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72********,汉族,大学文化,1992年12月参加工作,199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3月-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莫兴华任广安区**镇**站长,事业编制(工人)。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莫兴华被任命为**镇党委委员,2016年10月16日任广安市枣山园区**镇**部长、副镇长。因涉嫌贪污罪,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莫兴华被广安市纪律开除党籍,同日,被广安市监察委开除公职。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区**镇**街**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区**建材市场**栋**单元**。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由广安市枣山园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莫兴华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6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办理,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4日-2020年2月18日),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广安市监委补充调查,广安市监委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起诉。被告人莫兴华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兴华2015年1月-2018年6月在受委托和任拆迁组之一的组长从事广安市枣山园区部分拆迁项目拆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拟拆迁协议和费结算等套取“机械拆除费”12次,套取财政资金104.9万元与他人以“辛苦费”等名义进行私分,被告人莫兴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1万元。其中:

1.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在**镇人大主席熊某甲任该镇拆迁组之一的组长时,受委托在广安市枣山园区枣山镇人民政府从事拆迁工作的被告人莫兴华虚拟拆迁协议和费用结算等套取“机械拆除费”5次,通过李某甲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21.4万元与熊某甲、陈某某、熊某乙、李某乙、熊某丙共同以“辛苦费”等名义进行私分,被告人莫兴华分得4.6万元。

(1)2015年1月,被告人莫兴华虚拟拆迁协议和费用结算等套取“机械拆除费”,由李某甲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4.2万元,莫兴华、熊某甲、陈某某、熊某乙四人商量,分给时任镇党委书记李某乙、镇长熊某乙每人0.5万元,剩余3.2万元拆迁组的人均分,莫兴华分得0.8万元。

(2)2015年2月,被告人莫兴华虚拟拆迁协议和费用结算等套取“机械拆除费”,由李某甲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3.2万元,莫兴华、熊某甲、陈某某、熊某乙四人商量均分,莫兴华分得0.8万元。

(3)2015年9月,被告人莫兴华虚拟拆迁协议和费用结算等套取“机械拆除费”,由李某甲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5.7万元,熊某甲、莫兴华、陈某某、熊某乙四人商量,留0.7万元后期处置,分给书记李某乙、镇长熊某丙每人0.5万元,剩余4万元拆迁组的人均分,莫兴华分得1万元。

(4)2015年11月,被告人莫兴华虚拟拆迁协议和费用结算等套取“机械拆除费”,由李某甲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4.3万元,加上2015年9月未处置的0.7万元,共计5万元。熊某甲、莫兴华、陈某某、熊某乙四人商量,分给李某乙、熊某丙每人0.5万元,剩余4万元拆迁组的人均分,莫兴华分得1万元。

(5)2016年7月,被告人莫兴华虚拟拆迁协议和费用结算等套取“机械拆除费”,由李某甲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4万元,熊某甲、莫兴华、陈某某、熊某乙四人商量均分,莫兴华分得1万元。

2.2016年7月-2018年6日,被告人莫兴华作为**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兼任该镇拆迁组之一的组长,虚拟拆迁协议和费用结算等套取“机械拆除费”7次,分别通过李某某、黄某某、刘某甲、蒋某某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83.5万元与伍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刘某乙、张某某、朱某某、李某乙、肖某某共同以“辛苦费”等名义进行私分,被告人莫兴华分得15.5万元。

(1)2017年3月,被告人莫兴华虚拟拆迁协议和费用结算等套取“机械拆除费”,由蒋某某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12万元,莫兴华、陈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四人商量后,分给李某乙、肖某某每人1万元,剩余10万元拆迁组的人均分,莫兴华分得2.5万元。

(2)2017年10月,被告人莫兴华虚拟拆迁协议和费用结算等套取“机械拆除费”,由刘某甲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5万元,莫兴华、伍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刘某丙五人商量均分,莫兴华分得1万元。

(3)2017年12月31日,被告人莫兴华虚拟拆迁协议和费用结算等套取“机械拆除费”,其一由刘某甲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9.5万元,莫兴华、伍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刘某丙五人商量,分给李某乙、肖某某每人1万元,剩余7.5万元拆迁组的人均分,莫兴华分得1.5万元;其二由蒋某某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10万元,莫兴华、张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四人商量后,分给李某乙、肖某某每人1万元,剩余8万元拆迁组的人均分,莫兴华分得2万元。

(4)2018年1月,被告人莫兴华虚拟拆迁协议和费用结算等套取“机械拆除费”,由黄某某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3万元,莫兴华、伍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刘某丙五人商量后,分给李某乙0.5万元,剩余2.5万元拆迁组的人均分,莫兴华分得0.5万元。

(5)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莫兴华虚拟拆迁协议和费用结算等套取“机械拆除费”,由李某甲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8.4万元,莫兴华、伍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刘某丙五人商量后,留1.4万元后期处置,分给李某乙、肖某某每人1万元,剩余5万元拆迁组的人均分,莫兴华分得1万元。

(6)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莫兴华虚拟拆迁协议和费用结算等套取“机械拆除费”,由李某甲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5万元,莫兴华、伍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刘某丙五人商量均分,莫兴华分得1万元。

(7)2018年6月,被告人莫兴华虚拟拆迁协议和费用结算等套取“机械拆除费”,由李某甲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30.6万元,莫兴华、伍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刘某丙五人商量,加上2018年4月12日余下的1.4万元,共计32万元。分给李某乙、肖某某每人1万元,剩余30万元拆迁组的人均分,莫兴华分得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莫兴华在广安市监察委的调查中配合调查,积极退赃,未被广安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兴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拟拆迁协议和费用结算从“机械拆除费”中套取财政资金104.9万元在其所在的拆迁组进行共同私分,个人分得人民币20.1万元非法占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莫兴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广安市监察委调查期间被告人莫兴华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润民

2020年3月18

附:

    1.被告人莫兴华现取保候审于广安市**区**建材市场**栋**单元**。联系电话:1398268****.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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