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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军文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518号

被告人莫军文,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住**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军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莫军文来到本市**镇**社区**商场**楼卖**摊位,趁着被害人郭某某不备,盗走郭放在口袋里的一部玫瑰金色OPPO R11手机(价值790.83元)后逃离现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10时许在**镇**路**号**住宿**房将莫军文抓获。破案后,已经缴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莫军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汪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军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军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军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廖东隽

2020427

附:

    1.被告人莫军文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2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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