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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勇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988号 

被告人莫勇,绰号莫二娃,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单元****。2007年6月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9月1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勇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莫勇租赁了位于德阳市中江县骐达巷28号的茶馆,并于6月底开始将此茶馆作为赌博营业场所,每天下午或晚上开始营业,供多人参与赌博,有“扯马股”、“转转麻将”、“叼青”、“斗地主”等赌博形式。被告人莫勇从中抽头渔利,且自己参赌,抽头渔利数额7000余元。2020年7月16日,中江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该赌场内抓获参与赌博及围观的人30余人,查获赌资1350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参与赌博与围观人员的证言、辨认笔录;3.现场查获的赌资;4.现场勘验笔录;5.前科材料;6.程序方面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0月13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招揽赌客,设定赌博抽头规则,并对赌场进行管理维护,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莫勇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辉

检察官助理:王叶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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