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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国伟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94号 

被告人莫国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捕前在三亚无固定住址;曾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曾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国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莫国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莫国伟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莫国伟和一名外号叫“荔某某”的男子(在逃,姓名不详)到三亚市天涯区**医院的工地,将被害人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的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23元)盗走。事后,该被盗电动车由“荔某某”卖掉,得赃款人民币300元,该钱两人共同喝酒花完。破案后,该被盗电动车无法追回。

2020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莫国伟和“荔某某”男子(姓名不详)再次到三亚市天涯区**路**厂小区门口处,将被害人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无法鉴定)盗走。事后,该电动车由 “荔某某”卖掉,得款赃款人民币500元,莫国伟分得人民币200元。破案后,该被盗电动车无法追回。

2020年4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莫国伟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缪某某、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国伟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国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国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莫国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莫国伟羁押于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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