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8〕481号
被告人宾荣钱,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乡**村**号。2004年11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08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6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于2018年8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有通,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乡**村**号。2014年12月17日因犯抢夺罪、抢劫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于2018年8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培昆,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30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乡**村**号。2005年4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经减刑于2013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于2018年8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泰文,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89********,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镇**村**号。2016年11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于2018年8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夺,于2018年8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瑞轩,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乡**村**号。2015年6月2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于2018年8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培昆、宾荣钱、莫有通、唐泰文涉嫌抢夺罪,翟某某、欧瑞轩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8日9时许,被告人唐泰文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莫培昆至鹤山市**街道**村委**村与**村交接的三叉路口,乘人不备,强行夺取了被害人邓某某的金项链一条。得手后,两人驾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垃圾站附近的鱼塘路边,将上述金项链销赃给被告人翟某某。经鉴定,上述金项链的价值为人民币12898元。
2.2018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宾荣钱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莫培昆至佛山市三水区**镇**实业有限公司东门门前路段,乘人不备,强行夺取了被害人赵某某的金项链一条。得手后,两人驾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垃圾站附近的鱼塘路边,被告人欧瑞轩陪同被告人翟某某来到该处收购上述金项链,后被告人欧瑞轩帮忙将作案摩托车开走。经鉴定,上述金项链的价值为人民币7326元。
3.2018年7月3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宾荣钱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莫有通至广州市花都区**大道北**工业园**五金交电行门前,乘人不备,强行夺取了被害人孟某某的金项链一条。得手后,两人驾车离开现场。同日17时55分许,两人以同样的方式在广州市花都区**镇**路的斑马线上,乘人不备,强行夺取了被害人骆某某的金项链一条。得手后,两人于当晚将上述金项链销赃给被告人翟某某。2018年8月1日,被告人欧瑞轩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陪同被告人翟某某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市场**珠宝店转卖上述金项链。经鉴定,上述金项链的价值分别为人民币5517元、20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宾荣钱、莫有通、莫培昆、唐泰文、翟某某、欧瑞轩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物证;6.书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宾荣钱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3663元,被告人莫有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6337元,被告人莫培昆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0224元,被告人唐泰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28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欧瑞轩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翟某某犯罪数额为人民币46561元,被告人欧瑞轩犯罪数额为人民币33663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瑞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美青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宾荣钱、莫有通、莫培昆、唐泰文、翟某某、欧瑞 轩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捌册;
3.移送手机等,暂存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乐平派出所,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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