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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天河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莫天河,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78********,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号。2006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 20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天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莫天河去至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路**号被害人陈某某的住处,通过剪断窗户防盗网进入屋内,盗走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及现金人民币38500元。

2018年3月1日至2日期间,被告人莫天河去至广州市白云区**镇**村**路**号被害人曹某某的住处,通过剪断窗户防盗网进入屋内,盗走二部华为牌手机及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附近起获上述苹果牌平板电脑。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莫天河去至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被害人胡某某的住处,通过剪断窗户防盗网进入屋内,盗走二对金手镯,二枚金戒指,一枚铂金戒指,一条金项链及现金人民币2000元。4月27日,被告人莫天河委托莫某甲(另案处理)销赃部分盗窃物品,得款人民币19000元,并支付莫某甲好处费人民币350元。经认定,上述首饰共价值人民币311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莫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莫天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天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入户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7169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天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荣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莫天河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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